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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职业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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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职业病22
 
 
 
   22.《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劳动合同内容作了什么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特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
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应当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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