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25-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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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25-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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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又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27.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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