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用人单位及哪些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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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人单位及哪些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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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哪些用人单位及哪些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6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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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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