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现在职场上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用人单位之所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怕被劳动合同“套牢”,不能随意解雇职工;二是逃避办理用工登记,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里列举几种弊端:双方不能约定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无法保护自已的商业秘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保护。比如,对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来限制职工的随意辞职。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合法的限制了。
(二)职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续。相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则必须支付这30天的工资,并且还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1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用人单位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四)用人单位要接受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就可能因此被处以每人500至1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埋下众多的隐患。所以,只有双方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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