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正当一些劳动者、用人单位忙于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之时,有小部分劳动者却在喊着“我不签劳动合同”,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对员工签订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敷衍赛责:“好好工作吧,什么都不会少你们的。”甚至还有的单位以“炒鱿鱼”相威胁,逼迫员工就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双方发生劳资关系的凭证。合同对双方都起到约束作用,但更多的是保护双方的权利,特别是劳动者的权利。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他们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不签订劳动合同,就真的对他们有利吗?
有此观念:签了合同不自由
近期,笔者对“不签一族”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一群体中有普通生产工,也有一些明知其中利弊的年轻白领和用人单位。
“签那玩意干啥?有工干有钱收就OK了。哪里好干去哪里,签了合同反倒被套住了。”在佛山某制衣厂打工的小黄表情轻松地对笔者说出了这番话,令人不禁一震。
随后笔者又走访了小黄的几个同事以及在周边企业打工的10多名外来工。他们的说法大抵与小黄相似。他们中大多数主动不签合同,认为那样限制了自身自由。通过进一步的交谈,笔者得知:小黄他们所在企业周边有许多制衣厂。对于这一行的熟练工人来说,小黄他们找份活干不是件难事。在如今许多企业面临”招工难”问题的境况下,他们甚至还成了企业用工的“香饽饽”。于是,在一大堆企业的召唤面前,他们选择了“谁给钱多就帮谁干”,没有合同可随时走人,甚是干脆。但当笔者问及他们“如果工作中出事怎办?没有社保将来养老怎办?”等问题时,他们大多一脸茫然,不知所措。
如果说民工们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较薄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还容易让人理解,高级白领也不愿签合同就让人费解了。
李先生年近30,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广告设计工作,几年间他供职过5、6间公司。目前,已小有名气的他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公司很器重他,老总几次提出来和他签订合同都遭到婉拒。李先生说,签不签合同并不会影响我的工作积极性。不签合同,一则出于自己有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30岁左右要成立自己的公司;二则是公司的合同违约金较高,如果在几年的合同期内遇到好的发展机会,要么要付出不菲的违约金,要么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机会溜走。考虑来考虑去,李先生选择了做一个自由职业者,同时也以该身份参加了社保并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有劳动者主动放弃合同的同时,也有部分劳动者不签合同是无奈之下被动放弃的。这其中主要缘于所在单位不与员工签合同,员工为保住饭碗而忍气吞声。
王女士曾是我市某国企的职工。下岗后经朋友介绍到某私企从事清洁工作,至目前已接近两年。试用期过后,王女士曾提出与公司签订合同,但老板没明确表态同意。一拖再拖以致两年了还没签订合同。考虑到自己年纪较大找工不易,且公司从没拖欠过工资,王女士说现在她也不再提订合同的事了,但内心里还是希望老板能与她签订一份合同。
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究竟有多少,相信并不普遍也绝非个案。据了解,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不愿用合同约束自己。在他们看来,不签合同就可以不给员工上保险,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资和岗位,可以随时让员工回家,即使员工去告,员工也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白纸黑字的有力证据。
不签劳动合同对双方都不利
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合同已成了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不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
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吃亏上当的事例并不鲜见。据了解,每年年底造成工资拖欠最突出的原因是劳动合同的问题。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老板在工资支付、加班加点等方面不按规定执行,而当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向执法机关投诉时,又很难提供正规明确的书面证据,给追薪带来困难。同时,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老板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由此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保待遇。
不签劳动合同,对员工不利。对企业而然,不签劳动合同,同样也存在不利和风险。
其一、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了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时企业才可追回损失。
其二、制约企业发展。不签署劳动合同必然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用人单位应积极规范用工,改善劳资关系。工作环境和待遇改善了,企业何愁得不到发展。
不签订合同违法,须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被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中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明确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资关系的凭证。合同对双方都起到约束作用,但更多的是保护双方的权利。在正式用工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行为于法于情都是不对的。
当前,我市正在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局制定的《佛山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从2006年开始施行。根据该方案,从2006年至2008年,我市将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使我市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
为顺利施行上述方案,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将加大劳动合同管理的监察执法力度。针对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饮食服务业、中小型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签订情况进行拉网式的专项排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档案制度和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对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也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摒弃不正确的、违法的观念和行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积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在遭遇不法对待时,也欢迎大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