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由政府指定的第三者-----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人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有关的争议做出公正裁决的行为。
人事争议仲裁既具有司法性,有具有行政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但人事争议仲裁不是行政行为。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三、仲裁庭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形式?
人事争议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而是通过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仲裁庭是临时设立,实行“一案一庭”,它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审理案件。
四、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的前提。仲裁机构只能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才受理争议案件。
2、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采取两种方式审理:一是指定独任仲裁员审理;二是有3—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3、调查、取证。
4、调解。
5、开庭审理。经调解无效的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争议案件,应开庭审理。
6、仲裁裁决。
7、送达裁决书。
五、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期限有何规定?
仲裁庭处理争议,一般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审理进行的情况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
六、什么是调解?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所必经的程序之一。它是指仲裁机构在争议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在调解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事实清楚。二是双方自愿。三是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合法。
七、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调解书事是人事争议仲裁机关认可的调解协议,是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调解书与生效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的送达作为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送达之前允许当事人反悔。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应结束调解程序,作出裁决。
八、什么是中止仲裁?适用于那些状况?
在争议仲裁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特定的原因,暂时停止仲裁程序,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仲裁程序的制度叫仲裁中止。适用仲裁中止的情况包括:在原仲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消灭,在合并成立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仲裁申请之前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作为一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消,需要等待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法人或组织参加仲裁的;其他仲裁中止的情况。中止仲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仲裁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仲裁程序的进行。
九、什么是终结仲裁?适用于那些情况?
终结仲裁,是指人事仲裁机构在争议仲裁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特定原因,应当结束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制度。所谓特定原因指的是由于存在或发生使仲裁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包括:作为仲裁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仲裁申请;作为申请人的一方法人或组织被依法撤消。
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那些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人事争议仲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单方面作出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涉及减少聘用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决定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单位一方,而不愿意提供,同时工作人员一方又无法举证。为此,上述几种争议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即由作出决定的当事单位负责举证。
十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什么?
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超越代理,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后追认,否则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超越代理给委托人和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代理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仅授权代理人可以处分当事人的一般程序上权利。特别授权,是指授权代理可以处分实体权益,就是在人事争议仲裁中,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和对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这些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十二、那些人可以担当人事仲裁的委托代理人?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充当人事仲裁委托代理:
(1)当事人的近亲属;
(2)律师;
(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
(4)其他经仲裁机构许可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为一至二人。
十三、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国务院、人事部有法规、规章的,依照该法规、规章处理;该法规、规章不够明确,本省市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省市的相关规定处理;前述法规、规章均未明确的,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进行处理。
十四、事业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
十五、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应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决定不服,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六、提起人事争议诉讼前,当事人的纠纷是否必须要首先经过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人事仲裁是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对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书面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那些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奖惩、任免等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职称、职级等发生的争议;
3、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发生的争议;
4、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的,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5、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事争议。
十八、军队与聘用制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应如何管辖?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发生人事争议需要仲裁的,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文职人员工作地点与聘用单位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九、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诉和控告。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十、目前我国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有那些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人事部已有两个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即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1)14号两个文件。在这两个文件中,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十一、个人与单位签订有聘用合同的要辞职怎么办?
与单位签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必须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有服务期限的,一般要到服务期满才能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不同意辞职个人是不能辞职的;但如果经协商单位同意个人的辞职申请,个人也可以辞职。
二十二、因辞职发生争议怎么办?
因辞职发生的争议是比较多的。有的是因为单位不批准而发生;有的是因为对有关规定和条款认识和理解不一致而发生;有的是因为单位虽然同意,但在住房、培训费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等等。对此,当事人双方可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十三、辞职人员应承担那些义务?
辞职是工作人员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1)辞职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要批评教育,动员其返回原单位,拒不返回的,要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其工龄从新计算。(2)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二十四、什么是辞退?
辞退是单位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其与所属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辞退具有以下特征:(1)辞退是单位的一项法定行为,是单位的一种主动行为。作为一种权利,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单方面决定解除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无须征得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2)辞退是一种法定行为,也就是说,辞退必须根据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3)辞退的法律后果是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十五、辞退工作人员有哪些规定?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即人调发(1992)18号,对辞退的条件、辞退的要求,辞退的费用等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十六、被辞退人员不服辞退决定怎么办?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其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在规定的时效内到有管辖权的人事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十七、被辞退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被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办法是,被辞退人员由用人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即被辞退前的工龄和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相加计算。
二十八、辞退和开除有什么不同?
主要有:第一,开除具有惩罚性,属于行政处分;辞退是一种中性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性。第二,被辞退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可以保留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被开除的,不再保留其原有身份,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第三,单位辞退所属工作人员,要根据被辞退人员的工龄给予一定的辞退费;而开除人员不存在这一问题。第四,被辞退人员再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被开除人员再就业后,工龄重新计算。
二十九、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是属于同一性质的仲裁,都是处理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且都是在不平等的地位,其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都是一样的。二者的区别在于管辖的范围和受理的对象不同。人事仲裁管辖的范围是事业单位;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是企业。另外二者在处理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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