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处理程序一章中规定,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单方申请是说在人事管理中,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仲裁的情形,实行单方申请更有利于保护受侵害的一方。双方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委托一至两个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双方都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员回避;调解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等等。
二、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其具体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能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
三、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要先行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因此,仲裁委员会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力争通过调解办法解决争议。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应及时开庭处理,作出裁决,避免案件久调不决,必须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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