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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争议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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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争议中的主体问题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8日  浏览次数:8 次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发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体是否包括行政机关?

  答:该司法解释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这里明确了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不包括行政单位!

  但人事部于1997年8月8日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中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也是人事争议,并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范。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后法,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当先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解释为准,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行政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不适用该解释,而直接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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