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故称之为“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是指实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发,一是指 老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二是指在本单位工作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对上述不 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但2002年5月1日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的老职工,工作不满一年超过半年(含半年)的,才按一年计发。
解除劳动合同(日起一年的月均工资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的月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发,企业平均工资不 清楚的,按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协商确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实得工资不应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 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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