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李思山 编辑 李国清)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主雇工至雇员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童某、刘某赔偿原告许某各项经济损失66494.97元。
家住郧西县涧池乡军家河村的村民童虎崇,于2005年3月25日,将其二层二间砖混结构楼房以单包工的形式发包给本乡村民刘礼志施工(刘礼志无建房资质),口头约定以35元每平方米结算报酬,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中午生活由庹明崇负责。协议达成后,刘礼志即组织人员施工建房。同年6月房屋主体完工,进行房屋粉刷施工,刘礼志雇请本乡李汉军参加施工,约定李按30元每天计付工资做技术工(亦称大工)。因施工人力不足,刘礼志又委托本乡李汉军按17元每天联系小工(即无技术人员)参加施工。6月25日本村村民许光群经李汉军联系到庹明崇建房工地当小工。6月27日中午许光群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庹明崇家就餐并饮酒,当日下午5时左右许光群在为庹明崇楼梯间顶部固定水泥瓦时不慎摔下跌伤,先后在郧西县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检查检验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颅内血肿清除术后左侧肢体偏瘫。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5级。许为治伤共支出医疗费28380.29元,误工费2086.58元,护理费184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营养费1556.73元,残疾赔偿金346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元,法医鉴定费500.00元,以上共计6999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汉军受刘礼志委托介绍许光群受雇于刘礼志,明为庹明崇建房实为刘礼志承包的工程施工。刘礼志与许光群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庹明崇与刘礼志间是一种发包与承包组织施工的关系。因刘礼志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组织施工无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谨慎管理而引发安全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刘礼志应承担赔偿责任。庹明崇将建房施工发包给刘礼志未严格审查刘礼志是否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且明知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在其家就餐仍提供酒水,对许光群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发包选任管理不当、疏忽安全防护的过失、过错,其既是发包人又是实际受益者,依法应与刘礼志对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光群从事危险作业期间饮酒,未尽安全谨慎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失,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许光群治伤及残疾各项损失共计69994.70元,由刘礼志赔偿69994.70元的55%,计38497.09元,庹明崇赔偿69994.70元的40%,计27997.88元,许光群自行负担69994.70元的5%,计3499.74元。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郧西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