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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看场被人撞伤 判村委会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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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看场被人撞伤 判村委会给付赔偿
 
 
 
  受雇于村委会为砖场看砖,被强行拉砖的人撞伤,村民朱某在无法向肇事人索赔的情况下将村委会诉至法庭。日前,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判令村委会先行赔付朱某各项损失近万元。
  原告朱某诉称,2005年11月16日12时许,原告为被告昌平区崔村镇东崔村村民委员会的砖场看砖。本村村民刘某、郝某到砖场无故拉砖。原告上前阻拦,刘某、郝某却开车将原告撞伤,住院治疗23天。因原告是村委会雇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交通、误工、护理、手机、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1.4万余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事实无争议。赔偿的数额和项目有不实之处,同意赔偿合理部分。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受雇于村委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他人侵害,故村委会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后,判决被告昌平区崔村镇东崔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朱某医药费、护理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9800余元。(编辑:刘艺铸)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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