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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争不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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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争不属劳动争议
 
 
 
 

A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并报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其所有的食用油加工厂(下称油厂)交给周某等8人经营管理。双方约定:在保持油厂固定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油厂应将纯利润全部上交村委会,村委会按上交纯利润总额决定周某等8人的奖金额:上交5至10万元者,按5%发奖金;以此类推,每增加5万元,奖金提高5个百分点。之后,周某等8人经营的油厂共上交村民委员会纯利润415542.86元,但因村委会换届等原因,奖金未兑现。周某等8人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按约定给付奖金166217.14元。


本案如何定性适法,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针对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周某等8人作为劳动者,有权请求村民委员会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劳动报酬。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应以未经仲裁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资产管理者与资产所有者针对因管理行为所生报酬的给付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合同法,周某等8人作为资产管理人,有权请求A村村民委员会按照约定给付报酬。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油厂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这个组织系统中,周某等8人分别担任厂长、副厂长、工程师和财务主管职务,主管着数百万元的资产和百余名工人的劳动活动。周某等8人的管理行为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行为。A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按上交纯利润给付奖金的承诺使双方建立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周某等8人依约定履行经营管理油厂和向村委会交纳利润的义务,村委会就应依约定履行给付奖金的义务,其擅自撤回已生效承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纠纷。劳动争议在国外又被称作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而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劳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其一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另一方为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使用劳动之用人单位与提供劳动之劳动者间在劳动过程中存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接受资产所有者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的领导,而资产管理者则处于主动的地位,他不仅支配着受托经营管理的资产,而且支配着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资产管理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是完全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合意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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