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诊断治疗规范 >> 文章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贯彻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改变文字大小:  
 
 
 

 

浙卫发〔2005〕168号

关于贯彻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加强对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卫生部制订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配备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保证日常和节假日医疗救治力量,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所在医疗机构,确保本单位医疗业务工作的完成。外出会诊的医师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诊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医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四、会诊费用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有关收费价格分别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费;医疗机构应诊疗需要邀请的属基本医疗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价格收取;患者或家属自愿要求邀请的属特需医疗服务,按《浙江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会诊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会诊医师个人所得比例由本单位确定。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医师会诊  管理规定  通知
──────────────────────────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印发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