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就能法外施恩么
2006年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使受感染电脑出现蓝屏、频繁重启等状况。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去年11月至今年3月,通过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监测及反病毒应急小组成员上报,发现北京、上海、广东等多个省市的计算机用户遭受感染,数百万台电脑被病毒破坏。
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瑞星2006安全报告》将其列为十大病毒之首,在《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熊猫烧香”一举成为“毒王”。
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广西、天津、广东、四川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李俊等8名犯罪嫌疑人。
2007年9月24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李俊是该重判还是轻罚一直存有争论。“李俊能编写出这样厉害的病毒程序,说明这个人是人才,可以利用他的技术,为网络安全服务。”甚至有网友呼吁“李俊是个天才,是天才大伙就要承认,这是为国家效力的好事,中国之大为什么每年那么多高校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呢?能力问题!对有能力的人一定要开发,要利用,不要外流,人和人不同,思想和思想不同,做法和做法也不同,我想他应该是要为了让大家注意起他,让国家利用他,我为他辩护纯属个人意见!大家都是人,想想当你儿子是个中专毕业生,是个网络天才,为了让别人注意制造了病毒而被抓,你心里会是什么感受?希望看到消息的人们都有点爱心,他的确是个天才。让他去部队,让他去攻击敌国的软件!希望法院的审判长先生从轻发落,让他报效祖国!”[①]这种论调在网络上流传,支持者大有人在。
笔者很钦佩这位网友的惜才之心,但炽热的情感代替不了冷静的理性,笔者不敢苟同这种对所谓的“天才”法外施恩的观点,理由如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为了使这一原则进一步得到贯彻执行,我国一些基本法律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基本法律,更应该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那么,我们在处理“能人”、“精英”、“天才”犯罪的案件时,能否突破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能否突破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能否对这一已经做出或将来可能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群体酌情减轻刑罚呢?笔者认为,一个人的特殊才能和贡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不能也不应对其刑事责任有所“冲抵”。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量刑考虑的主要还是犯罪行为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本身主客观因素所反映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个人不能因为有高人一等的才能或将来有可能做出重大贡献就可以犯罪,更不能因为有才能或可能做出贡献在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上就享有特权。否则,就会使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名存实亡,就会动摇刑法的根基,损害司法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要真正做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必须真正落实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才能、贡献、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才能高、贡献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没有才能、没有地位,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
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对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罪犯,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反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问题。但如果因为某人才能高、贡献大而同罪异罚,则是违背量刑平等原则的,否则就等于承认某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执行时也应当相同,不能因为才能、贡献的差别而对一部份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另外,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当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高低贵贱。当然,罪行轻重不同、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中的应有之意,比如教育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累进制,都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国际社会的一个问题,病毒制造者也出现了年轻化的趋势。人性的弱点,人类的危机,只有依靠建立良好的秩序来抑制他们,而良好的秩序又必须依靠理性思考所制定的法律来创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切法律的应有之义,“天才”亦概莫能外,请善良的网友们醒醒吧!不要再为熊猫烧香的作者们“烧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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