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一起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苏州沧浪区法院依法宣判,法院判决外来人员应享受苏州市城镇伤残赔偿标准。
事情要回到一年多前,苏州环卫处朱某驾驶大型专用车行至苏州市劳动路70号附近,与在某中学读书的小美所骑自行车相碰,导致小美跌地受伤。事故后,小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手术。今年1月,又进行了一次手术。为此,她不得不休学一年,而经鉴定,小美双腿相差2厘米,构成10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朱某是在工作的时候造成这起车祸,所以环卫处对此次事故负责。事故发生后,环卫处主动支付了小美的医疗费四万余元,不过在小美父母多次要求赔付残疾赔偿金等杂项开支时,双方总无法达成一致,就残疾赔偿金的衡量标准产生了争议。为此两方打起了官司。
虽然自己一家是在苏州打工,但杨女士认为女儿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残疾赔偿金的衡量标准应该是苏州的生活水平,而环卫处认为,杨女士身上只持有暂住证,并不能证明她们一家长期住在苏州,标准只应该按照杨女士老家的标准。若按这一标准,杨女士得到的赔偿金额只有苏州标准下的一半。
最终,法院审判认为,小美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按照苏州市城镇标准衡量其残疾赔偿金,环卫处依法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杂项共计40853元。(华建文 李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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