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龄童爬高速被撞死 管理局担责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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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儿童田虎爬上高速公路玩耍时被撞身亡,其父母把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承担65%的责任,赔偿10万余元。
2003年7月8日15时30分,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的田容和伊花夫妇之子田虎(六岁),因在高速公路公里处玩耍被车撞身亡。该路段当时的经营管理权属高速公路发展公司,2004年9月转移给中原高速公路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的经营管理部门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修补并提醒人注意安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及监护义务,导致6岁的儿子进入高速公路玩耍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儿子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田容夫妇所遭受的损失共计54784.6元,由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承担65%的责任,即赔偿3.56万余元。原告在丧失生育能力后失去儿子,其精神上遭受了较大的痛苦,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万元,应予支持。故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赔偿田容夫妇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56万余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不服,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没有违法或过错行为,田虎的死亡惨剧是因他严重违章行为和田容夫妇未尽监护职责所造成的。
田容夫妇辩称,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对隔离防护铁丝网有养护职责,被损坏的防护网未及时修补是造成田虎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容夫妇之子在京珠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玩耍被车撞身亡的出事地点,是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后行人踩踏而形成的小路,说明破损时日已久。田虎作为幼儿,对高速公路可能出现的危险不能完全识别。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的疏于管理和监护人两个不同的原因共同导致田虎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身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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