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五一期间遇到车祸的白先生犯了愁———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2004年五一长假的第一天,合肥市的白先生开车带着自己的家人准备出去旅游,谁知没走多远,就与一辆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白先生驾车带着家人出去旅游的计划就这样泡汤了。5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桑塔纳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先生不服,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好。
根据以往的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然而,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那这样一来,白先生是不是就不能申请重新认定了呢?
笔者认为:白先生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果该案进入诉讼程序,白先生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或者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样就有可能会发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因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要因事而异,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
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中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从而不用申请重新鉴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袁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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