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龙岩市公路局上杭公路分局赔偿原告陈锦发等人因其父陈文胜在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16万余元的10%,即1.6万余元。
2006年8月28日晚21时许,陈文胜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205线时,与张尚龙驾驶的货车对向交会时发生刮碰,陈文胜当场死亡。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根据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事故现场为平直水泥路面,道路左右车道侧均有泥土堆,只剩下路中间宽2.9-4米的路面单行道可通行,发生碰撞的现场左右两侧的泥土堆高度为0.38米和0.45米。
11月2日,陈文胜的儿子、爱人、女儿等以公路局未及时清理路障,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公路局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杭公路分局为发生事故路段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具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及时修复的法定职责。发生事故路段因2006年6-7月降雨量较大,山上泥土经过冲刷堆积在出事路段,致使交通中断,公路分局虽清理开设了一条单行道供通行,但对通行车辆而言宽度过于狭窄,对通行特别是夜间通行存在潜在危险。
据查,死者陈文胜所驾驶的摩托车前轮距可通行道路右边为0.6米,后轮距可通行道路右边为0.3米,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当的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考虑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陈文胜与张尚龙行为造成的,因此应根据公路分局的过错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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