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因让司机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李少进被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6614.7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11月21日下午,李少进与黄永洲等人在吃饭喝酒。饭后,李少进让刚刚饮酒后的黄永洲驾驶摩托车和自己沿国道324线往隆林县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国道324线2019公里200米处时,由于驾驶不当,摩托车将在公路上行走的屯的黄保全撞倒在地,造成黄保全受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永洲肇事后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和停在现场等候处理,而是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于次日被抓获。李少进在黄永洲肇事后在步行逃离现场时被当地村民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永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检察机关以黄永洲犯交通肇事罪向田林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受害人黄保全的亲属黄桂兰、黄但农、黄但尚等人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少进与黄永洲一起赔偿各种损失共42816元。李少进辩称说自己虽是摩托的主人,但不是肇事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田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永洲驾驶车辆经过村庄遇有行人在前行走时不避让,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并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黄永洲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永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死亡赔偿金24950元、丧葬费7728元、抢救费305.5元、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90元,共计33073.5元,其应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26458.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少进是本案肇事车的车主即肇事车的所有人,黄永洲驾车肇事时其坐在该肇事车的后座,肇事后亦没有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而是与被告人黄永洲先后离开现场,尤其是在肇事前,其与黄永洲一起饮酒后,却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饮酒后的黄永洲驾驶,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责任,因此,李少进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总数额33073.5元的20%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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