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6日下午2时30分许,由夏晓安实际经营、吴加姚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从章村乡上寮村驶往丽水方向,由于右后轮制动管断裂漏油引起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外,翻下落差近36米的山坡,造成六人死亡、三十四人受伤及车辆严重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受害者人数众多,死难者家属及受伤人员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情绪激愤。该院领导得知情况后,主动到当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说服他们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专门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做到快立案、缓收费,积极进行司法救助,并组织骨干人员负责审理,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车主夏晓安签订进站协议与安全责任书,并向车主收取客运代理费和安全服务费,该公司负有对营运车辆进行车况门检和车辆出站门检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但却未对肇事车辆的机械故障进行修理或更换,且不让车辆报停,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存在较大过错,与引发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与驾驶员吴加姚的重大过失行为相结合,造成本次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夏晓安、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吴加姚共同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7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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