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倒在周小姐开的汽车上,虽然交警认定周小姐无责,但法院按照《交通安全法》判决周小姐仍要承担10%的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对周小姐赔偿的费用以无责为由拒不赔付。周小姐很无奈——难道自己要为这笔“不明不白”的费用“埋单”吗?
2006年1月9日16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州市桐泾路劳动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常先生所骑自行车相碰后,自行车与周小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相碰,致常先生跌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常先生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小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先生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2月16日出院,住院38天,共用医疗费计47805.04元。事后常先生将王某、周小姐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11月20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总额为124785.04元。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50000元,余额24785.04元由被告王某赔偿60%即14871.03元,周小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的运输工具,比非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故只能减轻周小姐90%赔偿责任,被告周小姐赔偿10%即2478.50元,原告常先生自行负担30%即7435.51元。
但是出事时周小姐购买的还是老的商业险,在承担了责任后,却由于无责任,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认为,按照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只对有责任事故进行赔付,如果司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
第三者险采用有责赔付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即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因此只有在购买了交强险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无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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