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闫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因重伤致身体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其提起了16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10月30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午9点,26岁的闫先生在母亲和代理人的陪同下,坐着轮椅进了法庭。庭审开始后,闫先生的代理人宣读了起诉书:2006年11月20日上午11点40分,闫先生驾驶着一辆“奥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高速公路中间突然窜出一条狗,闫先生避之不及,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自己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狗也死亡。闫先生经及时抢救才挽回生命,但已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
闫先生认为,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修了路、收了费,就有义务给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而他们却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的养路、护路责任,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所以闫先生起诉要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各项共计165.1万余元。
首发集团的代理人表示,此次事故是由动物引起的,法律规定动物造成的伤害,应该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责任。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对道路的管理工作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对护网也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而且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做了明确的解释,事故责任与首发集团无关。所以不同意闫先生的赔偿请求。
听到被告的辩论意见,闫先生的母亲不禁掉下了眼泪。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明了事故的发生,并不能排除首发集团在管理上就没有过错。狗进入京石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不是修建方的原因,而是维护和管理出现了漏洞,作为经营方的首发集团应该为此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