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货车司机因施救措施不当,不仅被事故夺去了生命,还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20%的责任。
2007年6月25日,货车司机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日东高速公路日照段时,与前方一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周某驾驶的货车驾驶室损坏变形。肇事后,前方货车逃逸,周某将货车停靠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即在该车右侧对车内另一受伤乘车人进行施救。随后,从后面行驶而来的赵某所驾驶货车追尾撞击在该事故车上,接着,滕某驾驶的货车又与赵某的车辆发生追尾,形成连环追尾相撞事故,周某当场死亡,有关肇事车辆损坏。交警部门未对该起事故的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周某的近亲属将赵某、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伤员予以施救,其行为虽属正义之举,但施救时所处的时间、路段、车辆停泊位置及周某自身能力等自然因素下,不利于其实施施救行为,此举为随后发生的车辆连环追尾相撞事故直致造成周某死亡造成了安全隐患,故死者周某对该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滕某赔偿死者周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其余损失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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