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阳培根、叶文瑛与许兆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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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阳培根、叶文瑛与许兆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培根,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文瑛,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古天亮,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堂,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兆松,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美华,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欧阳培根、叶文瑛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欧阳培根、叶文瑛于2007年1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许兆松赔偿款16000元,双方对此案及(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841号周德富案再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被上诉人许兆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上诉人欧阳培根、叶文瑛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学军
代理审判员 徐 立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梦 阳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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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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