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车祸不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不得不对刚满100天的女儿停止母乳喂养,也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李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11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某乡政府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购置乳制品等各项费用10911元。
2007年4月10日,张某开车由北往南行至吉州区鹭洲路口右转弯时,车身右侧挂到同方向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左侧,致李某摔倒受伤。李某当日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坐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女儿出生刚满100天,正值哺乳期,因治疗需用大量的消炎药,医生要求停止母乳喂养,此后婴儿发育较差,给李某造成了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张某及其所属的单位乡政府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有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属正常行驶,并无过错行为,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事故责任。母亲受伤不宜用母乳喂养小孩,确需另行购置乳制品,该情形与张某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应对该部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主为乡政府,而张某驾驶车辆属职务行为。故判令被告乡政府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09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