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龙运公司赔偿原告覃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151.97元、精神损失1200元;覃某返还给龙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594.4元。
2006年12月17日12时10分,覃某坐着父亲无证驾驶的一辆拖拉机上学时,在488县道63Km+790m时与对向龙运公司司机卢某驾驶的一辆卧铺大客车会车。因覃某的父亲占道行驶,导致两车正面相撞,造成覃某的父亲当场死亡、覃某受伤及两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覃某住院治疗,支出的4324元医疗费由龙运公司全部垫付。
2007年1月,上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覃某的父亲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覃某不负事故责任。2007年8月,覃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卢某、龙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营养费1125元,护理费414.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案件审理中,龙运公司反诉,要求覃某按照60%的比例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的侵权责任应由雇主龙运公司承担。覃某受伤损失的60%由父亲承担,另外40%由龙运公司承担。覃某索赔的精神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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