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局上路征收养路费,无证驾车人陈世锋为逃避征收驾车逃跑,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周陶林认为交通局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789.56元。4月2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陶林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12日8时50分,陈世锋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弋阳县城南方志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见被告交通局在前方拦车收取养路费,遂加速驶过,同前方右侧路口驶出由原告周陶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原告和无牌摩托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25日,该事故经弋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由原告和陈进锋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三次住院治疗。2007年7月30日,县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双方申请进行调解, 原告与陈世锋依事故认定书就原告损失由陈世锋承担的部分达成了调解。
另查明,2005年11月7日,江西省交通厅下发关于摩托车养路费授权委托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起,由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委托各设区市交通局养路费的征收工作,具体由各交通稽征所与当地县、市区交通局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2006年1月1日,弋阳县交通稽征所与交通局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委托被告全权征收县二轮摩托车养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已经县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对人陈世锋见被告在前方执行公务,非但不减速慢行,反而加速通过,以致与原告摩托车相撞,为此,陈世锋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是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责任与被告的执行公务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