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结了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驾车人杨恒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桥梁管理者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6年5月28日,被告杨恒才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行至利辛县巩店镇境内永昌大桥时从该桥南侧坠下河床,造成乘客梦杰(原告杨跃、于莉军之子)、杨洋(原告杨敏、卢绍华之子)死亡和于莉军受伤多处骨折的交通事故。其后,杨恒才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方向杨恒才及大桥修建者利辛县水务局要求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利辛县水务局抗辩追加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杨恒才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永昌大桥年久失修,坑凹不平且护栏缺失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管理者应承担一定责任。永昌大桥虽系利辛县水务局(原水利局)于1974年修建,但根据1992年利辛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利辛县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平方公里)河道、堤防及相应的建筑物由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流域面积10-100平方公里的河、沟、干支渠及建筑物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而永昌大桥所在阜涡河流域面积为94.6平方公里,管理责任应由当地的巩店镇政府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恒才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金额的70%共计22.9万余元,被告巩店镇政府则赔偿30%共计9.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