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购买了一辆别克车,在行驶中与马路台阶轻微磕碰后发生自燃,因而客户将通用公司与4S店告上法庭,要求更换车辆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达迪公司诉称,2007年3月9日,原告从安吉公司处购买了一辆通用公司的别克君越轿车。2007年6月1日,在行使里程不到6000公里、未对轿车进行任何改装和不规范保养的情况下,原告公司梁某驾驶轿车轻微磕碰(轿车车身左侧与马路台阶产生磕碰,保险杠和发动机罩未有任何损伤)一下后,轿车从车头底部迅速自燃,最后完全报废,并导致轿车内价值1万元的财物完全损毁。此后,原告开始向安吉公司、通用公司提出意见,希望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答和赔偿方案,但安吉公司、通用公司一再推诿,甚至在交涉中将责任推给原告。由于通用公司生产并由安吉公司销售的轿车质量问题,导致车辆自燃并报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起诉要求安吉公司与通用公司为原告更换一辆别克君越SGM7240AT轿车,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被告安吉公司辩称,车是从安吉公司购买的,但达迪公司无证据证明该车为自燃,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6月1日,报警时间是在2007年6月8日,在此一周时间内车辆是否发生其他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不同意达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通用公司辩称,车是通用公司生产的,但达迪公司无证据证明该车为自燃,交通事故发生在2007年6月1日,报警时间是在2007年6月8日,在此一周时间内车辆是否发生其他情况没有证据证明,达迪公司更换车辆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关系,不应由通用公司承担责任,不同意达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达迪公司购买别克轿车燃烧受损,该公司员工梁某于2007年6月8日报警称6月1日车辆自燃。在此情况下,达迪公司主张车辆系因质量问题导致自燃,应就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系因质量问题导致自燃所致,达迪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现达迪公司要求安吉公司、通用公司更换别克君越SGM7240AT轿车,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