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据间接证据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林余祥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李大祥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3806.96元的70%,计款1666487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2月21日晚7时许,明光市邵岗乡农民李大祥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林余祥驾驶的六匹手扶拖拉机撞伤,林余祥及李大祥家人将李大祥送到医院治疗,李大祥经诊断为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安徽省滁州金盾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等级,但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
庭审中,被告否认撞到原告。原告提供了与被告有亲戚关系的牛某证明事故发生的次日在医院听被告讲撞伤原告、看见丰某正在给双方调解。之后,丰某又找牛某出面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岐较大未果。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王某及与原、被告均有亲戚关系的证人王某某也证明了上述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该起交通事虽然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但上述证人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伤原告的事实。当时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未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