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陆某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了启东市某路段的道路改造工程。2007年5月19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江苏省启东市路政大队在《今日启东》发布通告,通告载明被告承建路段为全封闭式,封闭期间为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10月15日。后被告亦在相关路口、桥头设置了禁止通行警示标志标牌并在施工路段设置了防护栏,但部分防护栏在施工期间被人损坏。2007年8月2日19时40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驶入因被告道路施工所形成的凹地,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同年9月10日,启东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无法查证全部事实。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发地点既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又未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应当对其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万余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作为道路施工者其通过报纸及电视台发布通告,并在施工路段两端及沿线21个埭路口及11个桥头都设置了安全警示牌,还设置了防护拦,已尽了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现原告擅自闯入全封闭施工路段造成事故,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失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以及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才可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在被告施工路段,施工前被告虽然通过相关部门发布了施工路段全封闭通告,也在相关路口、桥头设置了禁止通行警示标志并在施工路段设置了防护栏,但施工期间部分安全设施被人损坏,被告未能及时修复,致使施工路段仍处于可通行状态,被告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使施工路段处于全封闭状态。原告驾驶机动车不慎驶入因被告施工形成的凹地而受伤,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当不存在主观故意,故对于本起事故,被告不存在免责情形。然原告夜间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施工路段,应当意识到有一定的危险性,并谨慎驾驶,但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不慎驶入施工凹地受伤,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