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倒车不慎撞伤3岁男童的儿童伤害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斌(化名)死亡伤残类赔偿金31116元、医疗费用赔偿金8000元,同时法院判决司机所在单位北京中视博大集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小斌营养费848.35元,上述赔偿总计39964.35元。当天下午,数十名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家长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据小斌的父亲和代理人介绍,小斌家住在小武基村四队。去年7月24日,北京中视博大集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的司机刘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小武基村四队门口违章倒车,将正在大门右侧大便的小斌撞倒,车辆从小斌腹部碾过,造成小斌“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骨折”。经劲松交通队认定,司机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斌在医院就诊,共住院18天,其间,中视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的医疗费。据原告了解,该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中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297.35元。
中视公司代理人辨称,小斌是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小斌自己在院外,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适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同时,中视公司和天安公司北京分公司均主张,原告要求的部分赔偿金数额过高。
今年1月,小斌进行了伤残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10%。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天安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这一鉴定提出异议,法院再次委托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斌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刘先生负全责,刘先生驾车系职务行为,因此事故损失应由中视公司负担。中视公司主张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未就小斌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举证,故法院未支持其抗辩。同时,依据道交法第76条,法院认为天安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中视公司赔偿。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主审法官为前来旁听的学龄前儿童家长讲法,朝阳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官申红介绍说,从该合议庭调研儿童伤害案件的情况来看,半数以上的儿童伤害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而交通事故引发的儿童伤害又存在以下特点:1、伤害对象集中在3-5岁的学龄前儿童;2、交通事故基本都发生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3、事故多发生于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混合路段,这些路段多为街乡道路,一般没有信号灯;4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骨折、重则致残甚至死亡。
对此,法官提醒,由于3-5岁的学龄前儿童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弱,因此,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这类伤害的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