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市交管局的统计显示,仅北京市区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大小小逾千起。而作为交通参与者,如何才能在出了事故后从容应对?加强对新法的了解,当然成了必然的选择。新法对此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事故概念
交通事故也包括天灾
重新确定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一是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二是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
抢救伤者
没钱医院也得先救人
过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治费用难以解决,曾一度困扰着当事人各方,甚至影响着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及时的救助,因而延误救治、抢救无效的现象屡有发生。
新法颁布以来的一年中,尤其是在实施以后,人们很少听到由于缺钱被医院拒之门外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了。一方面,新法规范了医院的义务,另一方面,新法也为医药费的来源作了详细的说明。
新法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快速处理
先撤离现场再谈赔偿
一起简单的追尾事故,双方当事人仅仅为了到底赔几十块钱的问题争执不休,结果,本来就不怎么畅通的道路给堵了个水泄不通。令人遗憾的是新法颁布一年来,这样的场景仍经常出现。
执勤民警无奈地说,新法对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人们是不知法,还是无视它的存在呢?新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其次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故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再进行赔偿事宜协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事故分责
打官司要有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以后当事双方走上诉讼程序,这一认定书将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除了自行协商和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先行赔偿。
后找事故
无法分责可申请诉讼
没有交通事故现场了,当事人该怎么办?新法做了明确规定。交管局负责事故处理的民警提醒,新法正式实施后已经出现了多起这样的案例。
一是当事人没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故后又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该在提出请求后10天内,向交管部门提供事故证据材料。二是交管部门处理这起事故的时限,从接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开展事故调查。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事故证据材料,交管部门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即可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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