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窃不报案是非意外惹上身,被判担责任赔3万
江南晚报供稿 被偷5年的摩托车突然出现,车主却一点没有失而复得的喜悦感。因为这辆摩托车在“失踪”期间出交通事故撞伤了人,现在受害者告到法院,车主被判决要赔偿3万多元。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提醒车主在丢失车辆后应及时报
案。
去年1月下旬,戴某骑自行车到坊前农弄村附近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受伤的戴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了半个多月。事后,警方通过摩托车车主登记资料找到了赵某,而赵某反映摩托车不是他的,实际主人是顾某。“摩托车5年前就丢了”,顾某得知自己的摩托车在车祸现场被找到时很郁闷。他说自己曾买过一辆摩托车,当时借赵某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2002年夏天,他和朋友到迪吧玩,出来发现摩托车被盗。事后他觉得车子可能找不回来了,也就没向派出所报案,只是退掉了社区车库里的停车位。
真正的车祸肇事者失去踪影,无奈之下,戴某把赵某和顾某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治疗和误工等费用。赵某和顾某则认为车祸是陌生人闯下的,与他们无关,不愿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顾某没有报案,他不能有效证明摩托车被偷。且顾某是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应尽到预防和控制相关危险发生的义务,即使能确认摩托车被偷,可因为他没去报案,就放任了摩托车对他人造成的潜在危险。对于戴某受到的损害,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对摩托车无实际支配权,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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