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违章行驶酿事故 法院判决明权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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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行使不遵照交通法规,在路口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并最终因损害赔偿问题对薄公堂。1月28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双方违章行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令被告习小平于判决生效日承担原告黄园平的各项损失共计4103元。
2007年5月17日上午,习小平驾驶车号为赣CF77**的两轮摩托车,从江西省分宜县操场乡塘西村路口驶上公路时,与公路上黄园平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黄园平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习小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黄园平负次要责任。事发后,黄园平先后在市、县两地的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后,黄园平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十级。
庭审中,原告黄园平提交了警方的事故认定、医院的诊断材料、鉴定结论等材料,并提交了分宜县种子公司的委托销售单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以证明其在事发前从事种子、化肥等农技材料销售工作。被告习小平对原告黄园平提交的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黄园平在事发后并未连续住院就诊,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CT报告单中提及的颌关节脱位病状,在医院的诊断材料中始终未提及,所以鉴定结论中认定的十张伤残结果,与双方交通事故之间无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园平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变换就诊地点,且无法查实鉴定结论中认定的病状与交通事故是否相关,故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原告黄园平虽然从事农技材料销售,但其实际收入即利润收益,不能仅依销售单计算,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仅能按照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计算其收入。
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黄园平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事故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习小平驾车行驶途中,未按照“转弯让直行”行车规定,也违反了交通法规,并直接导致了事故地发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在认定原告黄园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6838元的基础上,责令被告习小平承担60%,原告黄园平自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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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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