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致26人死亡6人受伤的北碚 “4.23” 特大交通事故案中的两名机动车检测人员,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8000元。
2007年4月23日,一辆载客32人的客车,在行使途中发生坠桥事故,造成26人死亡,轻、重伤6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重庆市“4.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肇事车辆在紧急制动时因ABS装置失效,其前、后轮均出现抱死现象,又因前桥无减振器,进一步降低了前轮和道路的附着力,使车身偏离行驶方向且难以修正。
经查实,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是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结论是车辆年审的重要依据。胡刘敏、梁平是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07年4月11日,肇事客车在该公司经过年审前的安全性能检测。胡刘敏是一名引车员,主要是对参加检测车辆的ABS装置等进行检测,梁平则是一名底盘检测员,主要对参加检测车辆底盘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包括检测车辆减振器是否齐全、正常和四轮ABS装置是否连接齐全、正常。
2006年,肇事客车的前悬挂系统减振器损坏后被拆除,之后一直未进行维修。去年4月初,该客车的ABS系统右后轮传感器损坏并被拆除,致使ABS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后一直未重新安装新的ABS传感器。
在随后进行年审前的安全技术检测中,胡、梁二人在该车未安装前减振、右后减振明显渗油,右后轮ABS传感器及连接线被拆除的情况下,仍作出四通道装置齐全有效、减振器有效的错误结论,致使该肇事客车顺利通过年审并投入客运经营。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刘敏、梁平身为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据此,为维护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胡刘敏、梁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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