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交通肇事后,李某提议私了,赔偿给对方585元。没想到回家后他就陷入昏迷。到医院检查发现,李某颅底骨及颅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李某家人随后到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0多万元。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报警,警方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昨天,城阳法院依法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要求对方赔偿25万多元。
肇事后双方私了解决
据记者了解,去年1月7日下午6时左右,孙某
驾驶一辆小客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在棘洪滩社区十字路口附近左转弯,逆向停放在马路南侧。20分钟后,51岁的李某以较快的车速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开来,车上载着一个长1.2米左右的木箱,木箱与小客车相刮,李某摔倒在地。他检查发现自己只是胳膊处擦伤,小客车只是右大灯毁损。为图省事,李某提议不要惊动交警,私了解决。双方一拍即合,李某支付585元后离开。
本以为皆大欢喜,可回家后李某总是想睡觉,并伴有不同程度的昏迷,家人将他紧急送往即墨市中医院抢救。
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经过详细检查,医生发现李某的颅底骨及颅骨骨折,情况非常危险,他的家人这时才感觉事情严重,立即拨打110报警,交警连夜到现场勘测。但交通事故已经过去近4个小时,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最终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事务所随后为李某的伤势作出司法鉴定:他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达一级伤残,在其生命存续期间需要两人陪护,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据了解,目前李某已丧失神志,成为植物人。
李某的家人为此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预付继续治疗费和20年内的护理费等共计60多万元。
逆向停车司机担责
记者咨询了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他告诉记者,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致使事故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孙某在公路上逆向停车,违反交通规则;原告李某未确保行车安全,均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法院最后推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李某5.8万元后,其余损失双方各承担50%,孙某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5万多元。(记者 黄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