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市民孙宇(化名)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纳保费1050元,保险期间为去年5月19日至今年5月18日。
可就在孙宇准备给新车上牌照时,他发现自己先前办理保险的材料中竟没有保险凭证,无法办理汽车牌照。
为了能尽快办理好牌照,孙宇只好就同一辆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又投保一次,再次交纳保费1050元,保险期间为去年7月28日至今年7月27日。
去年8月,孙宇凭第二份保单为车辆办理了牌照,并向如皋市法院起诉,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退还保费700元。但如皋市法院认为孙宇并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保险凭证,驳回了孙宇的起诉。
去年10月,孙宇又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告到白下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赔偿损失500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孙宇重复投保交强险是其自身责任,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孙宇确实已投保过交强险,保险公司愿意解除保险合同。
白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办理停驶、被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情况下才可以退保。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同意退保,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孙宇与人保南京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孙宇退还保险标志等材料,人保南京分公司退还孙宇保费1050元。
考虑到孙宇为轿车所投的第一份交强险于今年5月18日到期,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交强险至今年7月27日到期。法院在判决后告知孙宇必须立即再次投保交强险。
同时,法院向市车管所发函,告知上述情况,建议加强对该车的监管,以防造成交强险的“空白期”。
据悉,这是南京首例因重复投保交强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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