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原告张某将一辆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办理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原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和保险卡。2006年10月16日,原告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在335省道石沟崖路段发生车祸,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原告张某产生各项损失共计88912.04元,后原告张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到被告处理赔,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赔偿,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而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应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原告张某负主要责任,故适用15%的绝对免赔率,故被告保险公司应理赔数额为88912.04元×85%=75575.24 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车辆保险理赔款7557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