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江荣义 实习生 林洁虹 通讯员 蔡景贤
一名员工用无证摩托车载着两名工友上班,意外出车祸,导致其中一名工友死亡。近日,厦门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处2位雇主共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8.4万余元。
翔安区某村村民林某军、林某利合伙收购胡萝卜,他们雇佣了林某洲、林某楚、林某燕等几名员工。2007年3月18日凌晨,林某洲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林某楚和林某燕去菜场工作,途经翔安大道洪厝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为了躲避路上的木板,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洲当即通知林某利、林某军等人。林某利赶到事故现场,拨打120将受伤的林某燕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但没有及时报警。3天后,林某燕经抢救无效死亡。
翔安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因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没有及时报案,造成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建议死者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5月,死者林某燕的亲属向翔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林某洲、林某利、林某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多万元,林某军、林某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林某洲是否受雇于林某军、林某利,事发当天林某洲驾驶摩托车载着林某楚、林某燕去菜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第二,林某洲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林某军、林某利雇佣林某洲做帮工,林某燕也是林某军、林某利雇来帮工的,林某利又是林某燕的女婿,双方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因此应当认定林某洲载林某燕去工作地点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林某洲载着林某楚和林某燕,没有及时发现路上的木板而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但他的过错应属于一般过失行为,而且林某利、林某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洲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林某洲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处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林某利、林某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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