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9日,本报针对死者李柏的家属与新会区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一事以《患者死亡有疑问 医院家属各执一词》为题作出详尽报道。两年之后,本报对此案一审死者家属败诉,作出题为《死者家属一审败诉》的追踪报道。近日,在经历了五年半的时间、三次对簿公堂后,死者家属终于胜诉,获赔3.1万余元。死者儿子李举达表示自己不会再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2 0 0 5年1 1月1 6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举达等人的诉讼请求。死者的家属在接到判决书后对判决表示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10月8日,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新会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撤销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省医学会 □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此案发回重审后,新会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到场对李柏的医疗档案进行封存,并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李柏医案作医疗事故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组专家认为,新会区人民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并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医疗行为,但有如下过失行为:患者术前已有贫血及凝血功能轻度异常,属高危患者,医方在此情况下术前未备血,导致术中、术后患者因失血需要输血时不能及时输血,导致抢救不力;医方术前未备血,导致术后不能及时输血抢救,亦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部分原因。故医方的上述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今年6月22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新会区人民法院 □
重审认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
8月8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柏的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新会区法院综合原告的主张、被告的答辩以及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新会人民医院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负次要责任,即对李柏的死亡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于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进行核定后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7项费用的40%,并承担全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3.1万余元。对于患者家属提出的1万元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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