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中,由于医院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病人病情加重,并最终进行肝移植手术,后病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医院支付病人目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事发:
对簿公堂索赔55万
2004年9月15日,永昌男子梁某入住兰州某医院,被诊断患有肝包虫病,手术后发现病情加重。2004年11月4日,梁某转入西安西京医院,被诊断为肝包虫术后的化脓性胆管炎,胆源性肝脓肿,必要时做肝移植手术。为进一步治疗,2004年12月4日,接受肝脏移植受体手术。随后,梁某将兰州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552641.94元。
梁某认为,由于兰州某医院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误将福尔马林液药水打入胆管,将胆管腐蚀,造成肝脏左右胆道及胆总管坏死,致使其手术后三天出现巩膜黄染,且日渐加重,持续出现高热,而兰州某医院长期给予他地塞米松降温维持,对他的病情不进行会诊也不采取任何的治疗措施,导致他不得不做肝移植手术,手术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并导致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手术费用也加重了他家庭的经济负担。
鉴定:
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4月1日,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后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对该病例进行病理学诊断,结论是医院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梁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2006年11月20日,中华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有过失行为,导致梁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判决:
医院负主责赔39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因患肝包虫病入住兰州某医院,而兰州某医院在给梁某做肝包虫内囊摘除术,肝囊切除术,由于被告医院手术前对肝包虫病常见的胆汁瘘并发症未引起重视,术后导致福尔马林液感染胆道,致梁某转院做肝脏移植术。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违反了肝包虫病的诊疗常规,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梁某今后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还未实际发生,具体数额不确定,且梁某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已撤诉,待发生后梁某可另行主张。据此,判决被告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梁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9278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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