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手术案例 >> 文章正文
医院失误治坏病人 赔39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医院失误治坏病人 赔39万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中,由于医院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病人病情加重,并最终进行肝移植手术,后病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医院支付病人目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事发:
对簿公堂索赔55万

    2004年9月15日,永昌男子梁某入住兰州某医院,被诊断患有肝包虫病,手术后发现病情加重。2004年11月4日,梁某转入西安西京医院,被诊断为肝包虫术后的化脓性胆管炎,胆源性肝脓肿,必要时做肝移植手术。为进一步治疗,2004年12月4日,接受肝脏移植受体手术。随后,梁某将兰州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552641.94元。

    梁某认为,由于兰州某医院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误将福尔马林液药水打入胆管,将胆管腐蚀,造成肝脏左右胆道及胆总管坏死,致使其手术后三天出现巩膜黄染,且日渐加重,持续出现高热,而兰州某医院长期给予他地塞米松降温维持,对他的病情不进行会诊也不采取任何的治疗措施,导致他不得不做肝移植手术,手术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并导致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手术费用也加重了他家庭的经济负担。

鉴定:
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4月1日,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后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对该病例进行病理学诊断,结论是医院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梁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2006年11月20日,中华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有过失行为,导致梁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判决:
医院负主责赔39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因患肝包虫病入住兰州某医院,而兰州某医院在给梁某做肝包虫内囊摘除术,肝囊切除术,由于被告医院手术前对肝包虫病常见的胆汁瘘并发症未引起重视,术后导致福尔马林液感染胆道,致梁某转院做肝脏移植术。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违反了肝包虫病的诊疗常规,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梁某今后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还未实际发生,具体数额不确定,且梁某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已撤诉,待发生后梁某可另行主张。据此,判决被告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梁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92785.76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