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甄丽是一名农村妇女,1994年,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她,在镇政府的要求和组织下,到镇医院接受妇科检查,并进行了手术。这次的手术是由某指导所医生主持,借用镇医院的场地实施的。
术后不久,甄丽总感到下腹阵阵疼痛,在医院检查了很多次,也没发现原因。渐渐地,甄丽和丈夫之间交流少了,因为不能同房,甄丽的丈夫一度提出过离婚。甄丽买了很多药服用,却没有效果。
2002年9月,甄丽的病因终于查出,是因为在8年前的手术中,被注射了过量的输卵管粘堵剂,造成下腹疼痛。随后,甄丽不得已在医院接受了输卵管切除手术,经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甄丽一怒将镇政府、镇医院和某指导所一起告上了栖霞法院,索赔3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就高达20万元。
庭上,镇政府和医院表示,手术由指导所实施,和己无关。而指导所则表示,手术符合国家规定,检查也是镇政府委托实施的,应该由镇政府承担。甄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指导所却拿不出当时的医疗病历,理由是“没有存档”。
栖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作为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指导所没有保存甄丽的手术资料,致使本案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无法查清本案事实,法院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镇政府和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栖霞法院一审判决指导所赔偿甄丽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元。(当事人系化名)
栖迈 叶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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