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家个体诊所违规施行“取环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造成当事人七级伤残,在历经近1年的诉讼之后,5月17日,这起由简单的小手术引发的纠纷终于有了一个结果,然而这起由个体诊所超范围执业引发的医疗纠纷留给人们的警示却远未结束。
小手术引发大麻烦
2005年5月26日,36岁的孟某因觉得腰骶部疼痛,经人介绍来到位于城东区林家崖的“程玉秀妇科诊所”就诊。经过检查,程玉秀为孟某实施了“取环术”,从孟某体内取出了一枚宫内节育器。孟某告诉记者:“当时程玉秀对我说,我的体内还有一枚节育器未被取出。她让我回家休息几天后再来取。”6月2日,孟某再次来到程玉秀的诊所接受“取环术”。孟某回忆说,当时手术时间非常长,而且疼痛难忍。取了很久都没有取出第二枚节育器,这时,程玉秀告诉孟某,明日,她会亲自带孟某去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接受“取环术”。6月3日,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的医生为孟某实施第三次“取环术”,取了很久都没有将体内的节育器取出,后经院方检查,孟某体内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第二枚节育器。
孟某说,当日下午,她因腹痛难忍,来到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就诊,院方诊断为“子宫穿孔、阔韧带血肿、失血性休克”,并于当日对孟某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右侧附件切除术”,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在为孟某实施手术和腹透的过程中,也未发现有第二枚节育器。
原本打算再要个孩子的孟某此时被医生告知,她已经无法再生育,并被有关部门确定为七级伤残。
超范围执业酿成悲剧
孟某坚持认为,自己子宫被切除与程玉秀和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有关。在受理孟某的诉讼后,2006年2月15日,城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的技术性问题移送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委托鉴定。3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鉴定报告认为:程玉秀作为个体医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属超范围执业。报告称,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在接诊后,未行腹透、B超以及妇科等相关检查,取环时违反操作规范,在发现孟某阴道流血等异常情况后未行留观处理。另外,该报告认为,程玉秀和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医疗行为与孟某身体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程玉秀在第一次为孟某实施“取环术”时违反操作规范,造成孟某子宫穿孔;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同样违反操作规范,使孟某已有的子宫损伤程度加剧。据此,程玉秀应对孟某身体造成损害负主要责任,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负次要责任。
亟待规范的个体诊所
5月16日,城东区人民法院在林家崖办事处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当庭宣判:判处程玉秀赔偿孟某53562元,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赔偿孟某22955元,共计赔偿76517元。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孟某仍然表示不服。她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与她请求的110766元差距较大,而且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精神赔偿的请求,因此她将继续上诉。
原青海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常任委员、我省处理医疗纠纷专业人士陈辉认为,随着社会发展,我省个体诊所发展迅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个体诊所还存在亟待规范的一面。他说,个体诊所在方便居民就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体诊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医疗服务水平有限,缺乏大型的专业医疗设备,个别诊所甚至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逾越国家法律法规,这些原因造成了近些年个体诊所医疗纠纷持续上升。陈辉说,个体诊所看病一般比较便宜,而且消费群体大多是收入微薄、文化程度不高的社会弱势群体,一旦产生纠纷,这些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陈辉提醒说,患者到个体诊所就诊时,最好能向医生索要病历和票据,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凭借这些单据作为证明。(记者 赵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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