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中医生自认为患者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擅自切除,术后患者16小时无尿,痛苦之余,患者高女士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昨日,成都市中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70%,共赔偿原告方医疗费(包括续医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支付今年的续医费4.2万,并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上旬之内,向高支付下一年度的续医费4.2万元。 高女士家住双流县籍田镇,去年11月13日高某因腹部疼痛来到籍田中心卫生院诊治,经诊断为双肾重度积水,双肾多发结石。21日,该院为高做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探查术。手术中,医生认为高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切除右肾。手术后高女士出现16小时无尿症状,该院才将高转入省医院抢救治疗。同年12月,卫生院一次性赔偿高女士14.6万元,并与高签订协议,约定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今年1月14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为三级伤残,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今年4月27日,成都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为: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高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最初约定医院不承担高继续治疗等费用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王鑫程民争记者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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