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骨科纠纷 >> 文章正文
男子驾车受伤住院 腿变畸形引发医疗纠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男子驾车受伤住院 腿变畸形引发医疗纠纷
 
 

 

 

 

 

高来栓 内蒙古晨报记者 海波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 1999年11月19日晚8点钟,内蒙古卓资县白音厂汉乡召庙牡花沟村46岁的高来栓开着三轮车往家赶时,因车的方向失灵出了车祸,他重重地撞在了树上。当时,高来栓的两条腿被撞断,左腿粉碎性骨折。

    患者:腿变畸形是医院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来栓的腿经过卓资县医院消炎、跟部牵引等方法治疗40天后,因该院医疗条件有限,建议高来栓到别的医院治疗。
    在回家疗养了一段时间后,2000年7月5日,高来栓住进了内蒙古胸科医院外二科,该院给其进行了“自身置骨钢片内固定”手术。
    据高来栓讲:“第一次做完手术后,我就发现手术部位有点畸形,向医院询问后,医生说半年后畸形会慢慢消失,但我回家疗养了一段时间,却发现我的腿畸形得更厉害了。”
    2001年3月17日,高来栓第二次来到了胸科医院,向医生说明了腿部出现的情况。随后,该院又给其做了取钢板的手术。高来栓回家疗养。2002年1月份,高发现他的腿还有点畸形,不能落地和负重,便第三次来到了胸科医院。
    经高来栓与院方协商,医院同意在缓交手术费的情况下,在高来栓往手术意见书上签了“同意手术”四个字后,于1月29日,为高来栓做了“鱼氏架”内外固定法的手术,又一次对他的腿进行了矫正。
    高来栓说:“三次手术后,我的左腿依然不怎么好,常常觉得发麻,走路也很困难,只能靠双拐,我认为,这一切都是由医院造成的。”

  

 

    鉴定中心:无法认定

    因高来栓和胸科医院的纠纷一直协商不成,2003年9月11日,高来栓在呼市赛罕区中专路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9月18日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他的治疗费等共计54320元人民币的损失。
    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胸科医院于2003年11月1日和11月24日先后两次提出了延期举证和开庭申请,并认为被告在给原告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更构不成医疗事故,故申请赛罕区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
    赛罕区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2004年2月16日,呼市医学会受理了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原、被告之间的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4年6月2日,呼市医学会以“被告提供病历、X线片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为由,向呼市中院作出了一个“结论”。
    2004年6月18日,被告又要求法院委托内蒙古医学会重新鉴定。
    6月20日,赛罕区法院又委托内蒙古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9月27日,内蒙古医学会作出了这样的一个结论——目前,医患双方均不能提交相关资料,影响对疾病与医疗后果关系的判定,通知法院无法作出认定。
    2004年9月29日,原告高来栓又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他的“伤势”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当日,赛罕区法院又委托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10月22日,该中心作出了被鉴定人高来栓伤残构成8级的结论。
    被告胸科医院在接到鉴定结论后,又于11月20日申请重新鉴定,并认为中院的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
    2005年3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被鉴定人高来栓在取除固定物、处置窦道后,再行检查评定伤残的鉴定结论。
    紧接着,4月18日,被告胸科医院在庭审时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高来栓支付拖欠医疗费15560.75元和鉴定费500元。

    法院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

    赛罕区法院审理完此案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内蒙古胸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理应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然而,因被告始终不能向鉴定部门提供相关病历,致使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被告理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由法院推定被告在给原告诊疗过程中,对原告左腿畸形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原告在第三次做手术的病历中,原告自认为在第一次手术不按医嘱行事,自行拆除石膏下地活动,钢板松动和2001年12月29日原告因自己不慎再次摔伤,出现左小腿中断胫骨横断性骨折由被告一并第三次手术治疗等问题,本院理应认定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为此,赛罕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原告高来栓应承担本案30%的民事责任,被告内蒙古胸科医院承担70%的民事责任。
    2005年7月11日,呼市赛罕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内蒙古胸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赔偿高来栓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16.10元;高来栓支付胸科医院医疗费等共计4818.22元;两项折抵后,胸科医院再付高来栓6497.88元。

    被告:原告的腿是由其自己造成的

    对于这样的判决,原告高来栓仍然不服,已于近日上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7日,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胸科医院曾为患者高来栓做过手术的主治医师朱德智大夫。
    他说:“患者高来栓是在卓资县出了车祸造成两条腿粉碎性骨折8个月后来我院治疗的,可以说,他来我们医院就诊,已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期。我们给他做手术,第一次做得他也很满意。手术后,我们给他打了石膏,固定了板子,并叮嘱他,要到医院定期复查,且直到医院认为伤口好了才可以下地,然而,他却自行将石膏和板子拆掉,干起了活儿。”
    在采访中,朱大夫又说:“高来栓的腿变形是不按医生嘱托,不定期复查,又帮人卸煤,负重太早而导致骨头长不住才变形的。”
    至于缺病历和反诉的事,朱大夫是这样解释的:“病历是让高来栓拿走了,说得不好听点,就是偷走了。而反诉是因为高来栓做完第一次手术后,就来和我们打麻烦,我们医院出于人道,答应他缓交手术费,他还说,只要手术做好了,就把欠费1万余元还上,结果到现在他也没还,所以,我们后来又反诉了他,要求他支付欠我们的医疗费,他至今也未偿还。”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