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18日讯(记者 纪燕玲 李丹 特约记者黄叶华)两年来,宋官山坚持拄着拐杖为自己的残疾讨说法。历经一审、重审、终审,从驳回起诉到获赔124154元宋官山经历了太多的悲欢。16日,他又一次拄着拐杖,走上海口中级法院高高的台阶,将一面“秉公执法公正为民”的锦旗送到院长屈建民的手中。
2000年10月28日上午,宋官山不慎从2米高处摔下,导致右小腿肿痛、流血、畸形,被送往海口一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医院为宋官山做了手术,同年11月13日,他带外固定支架出院。此后,宋官山先后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罗有明中医骨科医院、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广东茂名人民医院等省内外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均认为上诉人右小腿胫腓骨畸形愈合,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目前,宋官山右踝关节僵硬、痛疼,活动功能受限,需拄拐行走。广东茂名市人民医院检查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预计手术费约5万元。
2002年9月9日,宋官山以医院初次手术失误,治疗方法不当,导致其终生残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驳回宋官山的起诉。宋官山上诉至海口中院,该院终审认为:宋官山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乃争议焦点。根据规定,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不能客观地反映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应当保证病历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然而,本案中医院对宋官山诊疗过程所形成的住院病案资料中,存在多处涂改和伪造情况,未如实记载手术情况,不能客观反映医院医疗行为的正确性。
法院同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病历资料应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资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应当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学会在已知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坚持鉴定,并仅以现场调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诊疗过程及上诉人提供的术前、术后、近期的X光片为依据做出“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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