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院的过失,把一般的乳腺病误诊为乳腺癌,致使病人武某被切除右侧乳房,造成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11年之后患者才发现医院涉嫌医疗过失并将其告至法院,历时四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病人获胜。昨天上午,记者获悉,这起特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漯河市中级法院审结,最终判决医院存有过错,并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3560.71元。 1990年8月份,郾城县(现郾城区)城关镇居民武某因乳房疼痛到郾城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乳腺癌”,医院为武某实施右侧乳房切除手术。事隔11年之后的2001年8月份,武某在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重新检查才知道当初自己所患并非乳腺癌,而是乳腺纤维腺瘤。2001年9月8日,武某以医院涉嫌医疗事故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认为医院给武某做的右侧乳房切除术存在一定过错,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在未作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病历丢失)切除其乳房与武某身体受到伤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结合本案案情,该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此,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了医院应赔偿武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3560.71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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