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年仅22岁的音乐兼舞蹈女教师李国莲因病住院治疗。3个月后,她因手术导致双下肢截瘫及大小便失禁造成二级伤残。随后,李国莲将被鉴定有医疗过错的医院告上法庭,她向医院索赔732546.07元。7月21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
医疗事故女教师变瘫 昨天下午1时许,李国莲被丈夫和母亲推进了法庭。坐在轮椅上的她向记者叙述了当年那一次改变她命运的医疗事故——
2000年9月27日,李因双下肢麻木无力,入住医院,经医生检查 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同年10月5日医院神经外科在医师在全麻下行“锥板切除椎管内探 查、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忽然感到双下肢感觉运动丧失、大小便失禁,翻身都要在别人帮助下才能完 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术后两个月,经CT及MRI复查发现脓肿未清除且比术前增大,不得已李的家人将 她转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7、8结核并截瘫”。在省第一人民医院二次治疗后,李双 下肢肌力才开始有了点感觉,但截瘫及大小便失禁情况仍无改善。
多方医治无效后,李国莲才知是原医治医院在给她做手术时因脑脊髓损伤导致了她的伤残后果。为明确造成伤残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鉴定结果为此次损伤属医疗事故,并确定原医治医院在为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存在术前准备不善,手术方式选择欠妥的过失,该过失直接导致李双下肢截瘫及大小全失禁的后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后果的伤残等级鉴定为脑脊髓损伤导致的二级伤残。
今年6月13日,在与医院理赔未果的情况下,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3万余元。
医院愿承担28万
昨日的庭审中,当患者一方宣读完起诉书时,医院表示对方所诉的事实他们予以认可,对于此次医疗事故,院方代理人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着高风险,而医学会鉴定也只是“欠妥” ,而不是“错误”。院方出庭的一位专业医生对此解释道,李国莲在住院时已经发生双下肢麻木的情况,如果不立即做手术,会直接导致截瘫。如果选择做手术就存在三种可能,一种是好转康复;第二种是病情加重并可能致截瘫;第三种就后果就是生命危险。当时医院就李的病情和个体条件为其制定了手术方案,事先已向李本人以及其家属讲过手术可能承担的风险。据此,院方认为他们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愿意承担 70%-80%的责任。
对于李提出的73万余元损失,医院当庭计算出他们认可的为31万余元,他们最多愿意承担其中的80%,即24万余元。李表示赔偿太少,她愿意将索赔金额减去10万,实际索赔63万余元。见双方均有调解的诚意,法院便暂时休庭欲和解此案,后由于对李被纳入医保的部分医疗费有争议,法院宣布择日再做出结果。(罗昆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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