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7月22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杨建磊)泰安市某医院一名医生到疗养院为患者做手术,结果手术失败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将两家单位及做手术的医生告上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疗养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承担责任,患者不服于21日向泰安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原告郭春启称,2001年9月,他到泰安市某医院看病,一名姓张的医生诊断后劝他到建设疗养院外科中心实施手术,没想到实施手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他术后感染,张医生又让他转入自己所在的医院住院16天。后又转入多家医院治疗,但至今未愈。
在法庭上,被告建设疗养院认为,外科中心是由他人经营,他们只是出租房屋,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并未参与。被告泰安市某医院辩称,原告的手术并不是在中心医院做的,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为原告做手术的张医生则表示,原告的病情变化不是手术造成的,是原告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经法院法医鉴定,原告郭春启面部左侧偏瘫,构成了七级伤残。法院还查明,原告在疗养院手术后,曾多次向张医生索要住院发票。张医生通过他人从自己所在的医院开具了两张交款人为郭春启的发票,但都是借用他人的住院号。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曾要求疗养院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外科中心的手术是否有过错,以及与原告出现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但疗养院不同意申请鉴定。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院认为疗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还认为疗养院的外科中心是在相关诊疗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张医生只是给原告进行手术的医生,原告要求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疗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3.6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对泰安市某医院及张医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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